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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工作规程(试行)
更新时间:2007-09-11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 编辑: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利用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细化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工作程序,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洪审发[2006]10号)和《南昌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洪审发[2006]1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以下简称结果利用),是指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职务升降、任免、交流、辞职、辞退和离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组织部门审计结果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结合、奖惩结合;

(三)依法办事、责任必究;

(四)联动协调、成果共享。

第四条 组织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工作程序是:

(一)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向本级审计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并下发书面委托审计通知单;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

(三)协助做好与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

(四)对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事项的单位,在审计终结阶段审计报告正式下达之前,听取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汇报;

(五)积极运用审计结果评价使用干部。

第五条 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使用、奖惩挂钩,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

(一)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目标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提醒并要求其整改;

(三)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

(四)对任期内所在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免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停职、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建议;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

第六条 审计结束后,对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派人找审计对象诫勉谈话,反馈审计情况。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不良现象或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其整改。

第七条 建立审计结果整改督办制度。要求审计对象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进行整改。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对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认真整改、将审计建议落到实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单位及领导干部,以一定形式进行肯定;对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实行重点跟踪督办,督促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每年年底要对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干部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九条 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组织部门审计结果利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审计结果或审计结果运用出现偏差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程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解释。

 

附: 1、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工作流程图

  2、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谈话记录单

 

 

                    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

                                         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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