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促进社区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单位建立的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社区党建统揽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2)党员干部队伍好。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工作机制好。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4)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5)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调整社区设置或新建社区时,应同步调整、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
第六条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社区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党员7人以上、不足50人的,成立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党员在10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接近100名,辖区内“两新”组织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委。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应把党组织设置与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分类服务社区群众结合起来,在集贸市场、商务楼宇、特色商业街、居民楼院、住宅小区、行业协会、流动人员服务组织等区域、场所和组织中及时设立党的组织。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建、挂靠、派驻党建指导员和帮助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多种方式,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社区党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以满足社区群众的需要为导向,不断延伸工作领域,扩展工作对象,丰富工作内容,维护好、实现好社区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 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社区内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围绕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整合资源,共驻共建。
(三) 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和管理。同时,还要督促下属单位支持社区工作,主动参与社区共建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从各自的职能和特点出发,做好社区的工会、青年和妇女工作。
(四) 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要以社区党组织星级创建活动为载体,逐步增加星级数量,提升社区党建工作水平,不断扩大社区成员对社区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 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 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 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 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六) 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学习、工作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七) 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
(八) 负责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组建适合社区需要的,以党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
(九) 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在职党员工作以外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在职党员所属单位反馈其表现情况。
(十) 讨论决定党组织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委员会议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二) 委员会议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三) 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
(四) 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及有关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五) 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汇报、确定。
(六) 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措施;研究决定较大数额经费开支、所属商业网点、房屋租赁及合同的签订、新上社区服务项目、下岗职工安置等重大问题以及解决居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教育和为民办实事的年度计划及主要措施;研究决定社区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事宜;研究决定社区精神文明、计划生育、居民教育、民兵预备役、老年人健康保健等工作的重要事宜;向街道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
(七) 委员会议是各委员参与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 委员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有效,同意人数不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问题和事项,不能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做出决定或决议;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重大分歧,不能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街道党工委报告;紧急情况下,委员会议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委员会议汇报。
(九) 委员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委员会或书记汇报。
(十) 委员会议研究的内容具有保密性,未经批准或公布的,与会同志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 社区党组织及所属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二) 设立党委的社区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吸收所属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参加;党委委员除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属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设立党总支的社区,社区党支部委员除参加所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专门参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委员除参加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专门参加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确定议题,并提前3天通知各委员,每位委员要按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三)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各委员既要认真进行自我批评,又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认真开展相互批评,搞好互帮互助。
(四) 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后,要把民主生活会查摆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抓好整改,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社区党员责任区制度。
(一) 对党员所属居住楼、层及周边环境实行包干;对楼组内发生的邻里矛盾及其他事宜要主动关心,积极协调;对楼道、层面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工作要主动参与,保持整洁;对责任区内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要主动维护。
(二) 定期联系责任区内的居民家庭,对责任区内特困户、残疾人、孤老户、统战对象、军烈属、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情况要及时了解,掌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帮扶。
(三) 对责任区内居民的迁进迁出、出生死亡等事务要了解并做好工作,及时向楼栋长或社区居委会反馈。
(四) 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较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协同社区党组织做好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工作。
(五) 要广泛开展社区党员“一管三带一联”活动,即管好自己,带好家庭,带好邻居,带好楼道,联好户,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社区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一) 社区党员民主评议的人员及范围主要指社区的直管党员。
(二) 社区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在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总)支部为单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进行。评议中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评议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 社区党员民主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 社区党员民主评议采取个人总结与党员互评相结合的形式。党员要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对照党员的八项义务,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对自己做出正确的评价,在党(总)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议上做出书面发言。
(五)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社区在职党员联络制度。
(一) 对每个在职党员发放“在职党员社区联系卡”,加强在职党员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沟通。
(二) 建立“在职党员社区表现记录簿”,定期将在职党员在社区参加各种活动和日常表现情况记录在册。
(三) 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立“社区在职党员公示栏”,公布本社区在职党员基本情况;制定“六带头”行为准则,即:带头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抵制各种坏人坏事;带头参加社区治安联防,协助解决各种纠纷;带头搞好楼层墙白、道通、灯亮、窗明等工作;带头关心特困户、孤老户、残疾人、单亲家庭,自觉与一户特殊对象家庭建立联户帮扶关系;带头搞好养绿护绿,美化社区环境;带头参加“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创一至两项荣誉称号,增强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四) 组织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定期组织“在职党员社区奉献日”活动,充分发挥在职党员的一技之长,为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五) 将在职党员划分为若干个社区党员活动小组,每组应设联络员,负责本组党员社区日常事务的通知、召集工作。
(六) 每年召开一次社区在职党员代表大会,听取社区党组织工作通报,反馈群众意见,表扬好人好事;每年开展一次“社区优秀在职党员”评比活动,并通过“在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单”,将在职党员在社区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主持,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才能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社区内的重大问题。
(二)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社区的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
(三)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主持。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四) 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六章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加强以党员、团员为骨干,社区各类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面向社区群众和社会单位的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点)的建设与管理。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的原则,逐步形成社会化和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坚持集中性与经常性相结合,领导和引导社区各类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重点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面向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流动人员的维权服务。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群众对社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议,以居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和衡量社区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围绕社区建设的具体任务,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居民在日常社会生活、社会交往中互谅互让、真诚相待、守望相助,促进社区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二十二条 把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倾听居民呼声,了解居民情况,关心居民疾苦,切实为居民群众特别是老人、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无业和失业人员等排忧解难。
第二十三条 加强社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室、社区广场等设施,组织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社区文化氛围。
第七章 协调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街道党工委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建工作联席分会,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协调社区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负有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责,应自觉接受驻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协调,教育引导本单位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党组织要协调好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在依法依规发挥各类组织积极作用的过程中体现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八章 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任,可采取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等方式,把热爱社区工作、热心服务群众的优秀党员充实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工作站站长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管理,建立一支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社区党务工作者选配方式,建立社区党务工作者人才库。
第二十九条 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遇重大事项(如社区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创建文明社区;社区工作站的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收支;社区居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采取集中轮训、专题讲座、观摩交流和外出考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和改进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生活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对社区党组织星级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应按照晋升星级的不同,给予社区工作者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一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自身条件,大力开展结对帮扶、党员承诺、设岗定责、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户挂牌等活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积极探索党员分类管理的新路子。
对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应在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并根据他们的生活习惯和身体状况、年龄和专业特长,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科普活动和关心青少年工作,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对流动党员,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或党员服务站,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提供服务。通过直管、代管、协管等组织形式,使他们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行使好权力和义务。
对在职党员,要根据其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建设。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和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听取党员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意见建议。
对生活困难的党员,要切实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社区党员队伍。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党员质量。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及相关要求,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 各区党委应高度重视社区党建工作,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八条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加强社区党的建设的工作机制。抓好市、区委常委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系点工作,逐级落实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社区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社区党建工作经费要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建立投入保障的长效机制。市、县区委组织部每年应从党费中专项列支,用于支持社区开展党建工作。街道党工委要主动为社区解决党建经费遇到的困难。市、县区划拨到社区的党建工作经费要保证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四十条 各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帮助解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社区党组织办公和开展党的活动等方面的需要。要切实解决社区党务工作者待遇等实际问题,为社区党务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五区和红谷滩新区所辖街道(乡镇)各社区。四县城镇社区党组织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出台的《南昌市社区党支部工作细则》(洪组通〔200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