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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更新时间:2007-06-12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 编辑: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新闻出版署: 一、不准从事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经销活动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复录、复制生产及中介服务。 二、不准从事出版、印刷业务和出版印刷物资的经销及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版权贸易。 四、不准经营编辑制作书报刊、音像制品的“文化公司”、“工作室”或其他经济实体。 五、不准承揽有关的会展活动和参与署批及自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国家林业局: 一、不准经销木材、木片、竹材、人造板、木材制品、花卉、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以及其它林副特产品,也不得从事经营上述产品的中介活动。 二、不准兴办木材、木片、竹材、人造板、木材制品、花卉、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和其它林副特产品经销、加工企业。 三、不准在林业系统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生产、经销计量器具的私营企业。 二、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咨询,公正行(站)等私营机构。 三、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架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的私营企业。 四、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不准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参与药品的注册、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三、司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和自己工作上的方便条件,与医药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在医药行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旅游局: 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旅行社业务。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从事与旅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也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与旅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宾馆(饭店)等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一、不准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在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 三、不准与领导干部任职机关以及管辖的专卖局、公司、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四、不准从事与烟草经营有关的中介活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不准从事、经营代理货主办理申请报检、报验业务和报验预录入业务。 二、不准从事、经营由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厂、库的认证、认可和体系认证、认可及相关咨询业务。 三、不准从事、经营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产评估和进出口货物仓储、包装、计重、样品制备、监装、监卸等项业务。 四、不准从事、经营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熏蒸、消毒、除虫除害处理等项业务。 五、不准从事、经营检验检疫系统的设备、物资(含药品试剂、防伪标签等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六、不准承办、承包、介绍检验检疫系统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七、不准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中外合资检验检疫机构中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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