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 一、不准从事办理车皮计划、代理运输、代售车票等与车皮、车票有关的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咨询和招投标中介活动,不准承揽铁路工程和承担施工、监理任务。 三、不准从事与铁路经营管理有关的物资采购、生产、销售以及咨询、代理等中介活动。 四、不准占用铁路资金、设备个人经商办企业。 交通部: 一、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经营活动和承接分包工程。 二、不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的中介活动和招投标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船舶代理、船舶货运代理、船舶燃物料供应、船舶贸易及船舶租赁的中介活动。 信息产业部: 一、不准经营电信运营业务。 二、不准从事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的进出口代理、国际运输等国际贸易活动。 三、不准个人或合伙投标、承包国家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信息网、广播电视网的设计和建设及该领导管辖单位的电子工程、土建工程。 四、不准从事与通信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所办的企业不准与信息产业部所管辖的部门、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特别是不准向以上单位推销通信、电子器材。 六、不准在通信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七、不准从事信息产业部主管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水利部: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内参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单位自建项目(包括勘测设计、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及编制概算、工程监理等)的招投标或从事相应的中介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经营水利水电机电设备产品及其相关专用商品;不准向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及其管辖的项目提供商品和劳务。 三、不准向该领导干部任职的水利单位借款或获取经济担保以及向上述单位职工募集资金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农业部: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下列经商办企业活动:制售农作物种子;制售农药、兽药;制售化肥、农业机械、渔船等农用生产资料,经营农用柴油。 二、不准与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不准在“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商驻华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的高级职务。 二、不准经营分配配额商品、议标商品(项目),或者拥有外经贸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在经营上述特许性外经贸业务的非国有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经商参赞(司局级)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驻在国家(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文化部: 一、不准在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文艺演出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市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游戏厅、夜总会等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从事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的文化项目的投标、承包、有偿中介等活动。 六、在各驻外使(领)馆文化处工作的文化参赞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参赞的驻在国从事商业活动。七、不准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卫生部: 一、不准在本部门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由政府投资或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活动。 三、不得为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从事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的有偿中介活动。 国家计生委: 一、不准从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有关的中介组织活动及经营性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二、不准参与代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有关的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 三、不准从事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手术器械及医疗设备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参与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大宗物品、微机及宣传设备的招投标及采购活动。 五、不准从事国家计生委负责安排的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六、不准在国家计生委安排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审计署: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主管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直接进行审计的项目检查中,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署领导及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任职。 四、非主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向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任职的配偶、子女介绍社会审计业务。其配偶、子女不准在审计署及直属单位承接社会审计业务。 五、不准在所管辖的审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海关总署: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经办、与他人合办,或以承包形式经营或从事下列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经营专业报关企业、预录入公司或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际快递)的报关业务;经营保税仓储企业(含堆场、出口监管仓库)或从事保税仓储业务;经营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或业务;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合同报备、报核业务;从事收购、拍卖海关罚没物品的经营活动;从事海关票证印制、海关服装制作、办公设备(含防伪设备)的购置、维修以及海关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投标、承包、采购等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个人开办、合伙经办或受聘从事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等有偿中介业务;不准为领导干部直接管辖的涉税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财务部门的主管职务。 三、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从事税务票证印制、税务服装制作、税控设备购置以及税务机关的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等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不准与领导干部本人任职机关或下级机关直接发生商品、劳务或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也不准与税务机关有关的经济部门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五、不准承办税务机关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餐饮以及汽车修理等经营性活动。 国家环保总局: 一、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兴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实体的,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环保业务范围的下述环保产业领域内进行经商活动:有机(天然)食品的生产、认证和经销;水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经销和安装;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经销和安装;汽车尾气和其它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环境监测仪器和排污计量装置的生产、销售和安装;其它有关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生产、开发、销售和安装等业务。 二、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兴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实体的,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环保领域内从事下述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工程或业务:由政府投资的环保项目的承包、投标业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其它环保项目评估业务;须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或工程的设计或施工业务;环保产品认定、环境标志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实用技术推广业务;提供有偿服务的其它环保中介、环保咨询等业务。 三、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兴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实体的,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领域内从事下述须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贸易业务:固体废物的进出口贸易以及进口废物的再加工和销售活动;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进出口贸易业务;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以及其他须经环保部门审批或许可的贸易业务。 民航总局: 一、不准从事航空运输客货销售代理、包(租)机业务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与民航业务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建、承包、分包,以及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 三、不准从事航空器材、机供品等与民航业务有关的物资设备采购、维修的经营活动和中介活动。 四、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范围内与民航业务有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任、聘任的高级职务。 国家体育总局: 一、不得从事与体育有关的招商、引资、广告、赞助、中介服务和各类商务活动。 二、不得承揽与体育有关的运动场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各类包工业务。 三、不得组织承办带有商业性质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参与体育彩票的销售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不准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开办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或开办广告经营机构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三、不准从事企业注册代理业务或开办企业注册代理机构从事企业注册代理业务。 四、不准从事拍卖抵押业务、充当经纪人或开办拍卖抵押公司。 五、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等娱乐业,以及发廊、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六、不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准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基建项目的投标、承建等活动;不准承揽工商服装制作和商标、广告、营业执照等证、照印制业务。 七、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公司等机构任职的,不准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相关的具体事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活动。 八、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九、领导干部不准为个人经商办企业的配偶、子女在证、照、案、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徇私枉法、包庇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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