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一、不准从事向本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提供商品或劳务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国家计委负责安排的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不准从事向国家计委申请审批项目及计划指标分配当事单位的价格鉴证、工程咨询等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准从事委管理的国家物资储备业务范围内的订货、储备、轮换和国家投放等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委管理的粮食储备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六、不准在国家计委安排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的所在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个人受外方公司(企业)委派、聘任参加由国家计委安排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备、工程投标活动。 七、不准通过地方计划、物价部门或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单位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经贸委: 一、不准与国家经贸委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动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项目的活动;不准从事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以及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中有关资产拍卖变现活动。 三、不准在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中受聘担任外方的高级职员。 四、不准参与国家经贸委负责的对上市企业的有关审查活动或为这些上市企业提供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 五、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重要工业品如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农药、涤纶、晴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等进口指标,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等出口指标,以及以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业务等活动。 六、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典当行市场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活动。 七、不准从事在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其它工作中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国防科工委 一、不准在国防军工科研、生产、配套、贸易及中介组织业务范围内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 二、不准在与国防军工有合作关系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其个人为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以及发生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内个人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五、不准为领导干部直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具体指: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中任职从事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六、不准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教育部: 一、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不准经销教学教辅材料、教学仪器设备、教具、校服、学生食品药品保健品等。 二、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承揽教育基建、维修工程。 三、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与留学服务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科学技术部: 一、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四、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公安部: 一、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游艺厅、夜总会等娱乐业以及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购销废旧物品的经营活动。 三、不准从事公安机关各种证、照制作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从事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安全防范和报警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六、不准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和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等经营活动。 民政部: 一、不准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制、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开发等项目中进行投标、承包等活动;不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有偿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或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承揽民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 三、不准从事与加工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涉及正在进行区划调整的地区经商办企业。 五、不准申办福利企业、福利机构;不准向福利企、事业单位推销商品;不准与福利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六、不准申办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不准申办殡葬用品生产企业;不准向殡葬企、事业单位推销商品;不准与殡葬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七、不准从事与儿童收养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不准与收养中介组织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八、不准经营彩票投注站;不准从事与彩票设备经营及开奖有关的中介经营活动。 司法部: 一、不得在监狱、劳教单位参与经商办企业。 二、不得未经考试合格或不符合考核批准条件而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证书或担任公证员。 三、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基建材料或介绍施工队。 四、不得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装备的购销工作。 财政部: 一、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和子女不准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任职。 二、财政部非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不准承接该领导干部所在机构管辖和联系的部门或单位的社会中介服务业务。 三、财政部非主管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机构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会计、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出现违规违法执业行为时,该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要求主管机构给予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四、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的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不准承包经营财政部和财政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公司或经营项目;不准与所属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联系的部门和单位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五、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财政部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人事部: 一、不准在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的审批项目投标、承包等活动。 二、不准承接由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主办的营利性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不准与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交易、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向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与部机关合作办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不准在劳动保障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及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投标、承包等 经营活动。 二、不准经办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不准为劳动保障具体业务提供有偿社会中介服务活动。 四、不准与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款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合作办企业。 六、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国土资源部: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拍卖的投标等交易、经营活动;不准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经济活动。 二、不准从事国土资源部监管的国家出资项目或委托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三、不准承包单位所办的宾馆、招待所、餐厅等营业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向该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得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四、不准为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会计师(审计)事务、财会咨询、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及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在第一条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顾问等高级职务。 建设部: 一、不准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二、不准个人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个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评估等中介、咨询、服务活动,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不准个人在建设系统内从事有关的产品介绍或推销。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市委办公楼四楼 邮编:330038 电话:0791-3885700